重庆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保证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照学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 授位条件
第三条 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学习期间完成本专业规定的学习内容,其公共课程、基础理论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全部合格,且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或达到良好及以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参加自学考试期间,课程平均成绩达到65分及以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或达到良好及以上)。
(三) 参加下列四种考试之一取得合格证书或成绩达标的:
1.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考试合格证书;
2.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级)考试合格证书;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统考课程《英语(二)》(课程代码:00015)考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
4.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50分及以上。
(四)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须在获得毕业证书后两年内申请学士学位,逾期不再受理。
第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试(考查)中有作弊行为,或有毕业设计(论文)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授位程序
第五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继续教育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两级管理体制。程序如下:
(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人应于每年上半年5月30日或下半年11月30日前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学士学位的书面报告,并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重庆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登记表》(附件1)。
2.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附原件)。
3.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合格证书或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级)考试合格证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统考课程《英语(二)》(课程代码:00015)考试成绩通知单、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成绩通知单复印件(附原件)。
4.身份证复印件(附原件)。
5.本人小两寸蓝底免冠证件照片三张。
各种原件均在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退还学生本人,由验证人在复印件上注明审查意见并签名。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人应于每年上半年5月30日或下半年11月30日前,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重庆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登记表》。
2.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附原件),盖有“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公章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单复印件(附原件)。
3.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合格证书或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级)考试合格证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统考课程《英语(二)》(课程代码:00015)考试成绩通知单、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成绩通知单复印件(附原件)。
4.身份证复印件(附原件)。
5.本人小两寸蓝底免冠证件照片三张。
各种原件均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核后退还学生本人,由验证人在复印件上注明审查意见并签名。
(三)继续教育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对申请者进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后,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形成拟荐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后,将《重庆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简况表》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过时不予受理。
第七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报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审批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士学位电子注册。其生效日期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位证书;已发的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以舞弊、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为学位错授的,撤销原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九条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十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学位证书。可由本人持在省级及以上报刊刊登的遗失或损坏声明向学校申请开具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并报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重理工学〔2014〕10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