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制度,推进学校自学考试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重庆市考籍管理工作细则》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第二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自学考试学习。
第三条 自学考试应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营造良好氛围,搭建有力平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我校作为主考学校,自学考试工作接受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简称重庆市考委)的领导。学校成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作为学校自学考的领导机构,下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简称自考办),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 自考办作为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自学考试相关工作。学校相关部门和教学院系有责任和义务提供相关教育教学资源和与主考学校相适应教学支撑。自考办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根据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结合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拟定学校自学考试的工作计划,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结合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学校自学考试发展规划和自学考试招生计划。
(四)负责组织学校自学考试新增专业的调研、申报和专业建设。
(五)负责学校自学考试考生的报考、考务考籍和课程转免考的办理。
(六)负责学校自学考试学生的毕业审查和毕业证书的申办。
(七)负责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预审工作。
(八)完成重庆市考委下达的自学考试命题、阅卷任务。
(九)开展各类社会化证书的考试工作。
(十)严格按照国家自学考试保密制度的规定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十一)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社会助学
第六条 凡按照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的要求采用面授、函授等形式帮助考生开展学习辅导的活动,均属于自学考试助学活动范畴。
第七条 学校社会助学活动由自考办归口管理,各学院在自考办归口管理下从事相关助学活动。开展助学活动的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其职责如下:
(一)协同自考办开展招生宣传、生源组织等招生工作。
(二)负责考生自学考试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三)负责考生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稳定工作。
(三)负责自学考试任课教师的遴选、聘任工作。
(四)负责自学考试的教学组织与管理工作。
(五)负责重庆市考委下达的命题和阅卷教师的遴选工作。
(六)负责考生考风考纪教育工作。
(七)协助自考办做好相关考试组织工作。
(七)负责考生毕业论文的指导和答辩工作。
(八)负责提交考生的毕业申请和学位申请材料。
第八条 开展助学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重庆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学生的安全稳定工作。对在助学活动中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和自学考试有关规定,助学效果较差,学生管理混乱,出现重大问题的单位,自考办有权责令其整改,直至停止助学。
第九条 学校开考专业应与各学院相关专业优势一致,具体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备案的学校上一年度申报的拟开考专业为准。新专业开设按重庆市相关规定申报。
第十条 各学院在校内举办自学考试助学班,实行申请和登记制度,每年初各学院应提出助学计划申请,由自考办审核、汇总后,报学校审批。招生结束后将新生名册交自考办留存备案。
第十一条 需开展合作助学的学校各二级学院,在实地考查助学单位助学条件,确定双方职责、权利和义务等事宜的基础上,形成考察报告,书面向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申请。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核,学校批准后,由学校与相关助学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联合助学的校外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自考助学许可证。
(二)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必要的管理人员。
(三)满足助学工作的教学场地和设施。
(四)具有胜任教学工作的专、兼职师资队伍。
(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六)具有一定的经济赔偿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
第四章 招生管理
第十二条 自学考试助学招生宣传,应严格遵守《重庆市规范高等教育招生秩序严肃高等教育招生纪律若干规定》(渝教招考〔2012〕8号)规定,切实履行“五严格”“七公开”“八严禁”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招生简章由学校统一发布。所有开展助学活动的单位发放、刊登、张贴招生宣传广告时,必须经自考办审核批准后发布。宣传时不得使用含糊、具有欺骗性和容易使考生产生误解的语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学校名义对外进行招生宣传。
第五章 考籍与考务
第十四条 报考自学考试专科层次的考生只要具有一定学习能力即可注册入学;报考中职中技衔接自学考试专科层次的考生,应为各类中职中技学校的在校学生;报考自学考试独立本科、国民教育序列专科衔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层次的考生,应具有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的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毕业文凭。
第十五条 考生报名自学考试,交纳相关费用后,重庆市考委即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重庆市考籍管理工作细则》(渝考办〔2007〕18号)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考生在学校开考专业目录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采用考试计划指定的教材接受助学,参加相应考试。
第十七条 自学考试(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统一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分互认考试和重庆市考委托主考学校开考的实践考试等)的考试时间以重庆市考委和学校自考办公布的时间为准。
第十八条 已经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报名自学考试的,按照重庆市考委有关规定办理课程免试。
第六章 命题与评卷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考教分离”的原则;命题教师身份要保密,不能参加与所承担的命题课程有关的任何助学辅导工作;参加助学、辅导工作的教师不能参与命题。违反保密规定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接受重庆市考办交办的评卷任务。各课程评卷组应由具有中、高级职称的该课程骨干教师担任负责人,以确保评卷的质量。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的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回避制度,不得参加当次评卷工作。
第七章 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二十一条 凡参加学校主考专业学习的自学考试的学生,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重庆市考籍管理工作细则》(渝考办〔2007〕18号)相关要求,申请办理“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办理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应于规定时间内填写好有关表格,并交验所需材料至各助学单位。各助学单位汇总后报自考办办理有关手续。自考办审核后,报送重庆市考委审定。符合办理毕业证书条件的,颁发由重庆市考委签章,重庆理工大学附署公章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申请学校学士学位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按照《重庆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及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重理工学〔2014〕109号)相关规定申报。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重庆市物价部门核准的自学考试收费许可范围内,同一专业所有助学单位的收费标准统一(标准由重庆理工大学制定)。所有费用收取前必须向学生进行公示。在财务管理和经费分配上,严格按照上级和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财务共用账户。新生注册考籍前,各助学单位须按照注册考生人数向共用账户存入助学学费(合作助学单位按合作协议)。学校扣除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管理费和重庆理工大学的管理费后,学校按助学情况分期将剩余的学费拨付给相关助学单位(合作助学单位按合作协议)。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重庆理工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暂行办法》(重理工〔2014〕114号)同时废止。凡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理工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
重庆理工大学
201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