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重庆理工大学成人函授教育辅导站和校外办学点考核评估办法》已经2014年11月7日第1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理工大学
2014年11月12日
重庆理工大学成人函授
教育辅导站和校外办学点考核评估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成人函授教育辅导站和校外办学点(以下简称函授辅导站)的建设和管理,充分调动函授辅导站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健康、稳步发展,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在渝设置成人函授教育辅导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教高〔2004〕53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成人高等教育规范管理的通知》(渝教招考〔2012〕2号)及《重庆市规范高等教育招生秩序严肃高等教育招生纪律若干规定》(渝教招考〔2012〕8号)要求,结合我校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经学校批准,经过重庆市教委备案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函授辅导站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函授辅导站,每年开展一次考核评估工作。
第三条考核评估内容
(一)依法规范办学: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政策法规及重庆理工大学的有关规定,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稳定工作,落实稳定的各项措施。促进教育教学工作和人才培养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函授辅导站建设:有固定的教学场所,以及符合教学要求的其他办学条件;领导重视,组织管理机构健全,配备有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的管理人员队伍,工作分工明确;聘请有合格的辅导教师;能保证必要的办学经费;有一定的办学规模。
(三)招生工作:有专人负责招生工作,能及时负责地与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进行沟通协调,能严格执行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政策;招生宣传符合国家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上报的各种招生宣传资料准确、属实,并报经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在招生过程中,无乱许诺、乱收费,无举报、无投诉;每年报考生源有一定的增长。
(四)教学管理工作:有健全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规范的工作流程;严格执行重庆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制定或经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审批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按照规定的课程、学时数组织教学和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考试环节组织管理严谨,考风考纪严格,学风优良;实践环节的教学组织、管理及考核规范。
(五)学籍与档案管理工作:有专人负责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学籍和档案管理,按时办理报到缴费手续、办理学籍注册和成绩登录归档;严格按照成人高等教育的规定办理学生的退学、休学、转学、转专业等学籍异动相关手续;有专人负责毕业生电子注册及毕业证书发放等工作;学生信息档案、学生成绩档案和毕业生鉴定等档案管理规范有序、保存齐全。
(六)收费管理工作:根据双方联合办学协议的规定,按时上缴管理费和有关费用;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和办学协议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对学生的收费,收费无举报、无投诉。
第四条考评程序
(一)各函授辅导站对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评估内容和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提供相关自评申报材料,包括:自评表、考评指标评估表,以及相关情况信息表。
(二)根据各函授辅导站自评申报材料,依据本办法,由重庆理工大学考评专家组和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综合测评,其中自评占40%,综合测评占60%。评选出的优秀函授辅导站将由重庆理工大学给予相应奖励。
(三)考核评估时间按排:每年十二月底前各函授辅导站完成自评工作并上报自评报告材料,学校于次年一季度完成综合测评工作,四月底前召开重庆理工大学函授辅导站工作会议时公布测评结果。
第五条对考评“不合格”的函授辅导站,将责令其整改,并予通报批评,当年将控制其招生规模或暂停招生;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将终止其与我校的办学协议。
第六条考评结果等次为:考评总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考评总分为60分-85分的为“合格”;考评总分为85分以上的为“优秀”。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重庆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1.
重庆理工大学函授辅导站自评表.doc
2.
重庆理工大学函授辅导站考评指标评估表.doc
抄送:校领导。
重庆理工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4年11月18日印发